析案 | 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裁判路径革新
析案 | 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裁判路径革新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李震诉阿里巴巴案”中进一步发展了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审查方法,即如果存在直接证据或适当方法能够认定被诉垄断行为并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该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则无需界定相关市场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然而,在数字经济市场持续演进、新商业模式快速涌现的现状下,以“相关市场界定一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一滥用行为判定”为核心的传统反垄断分析框架,在适用数字平台案件时日益捉襟见肘。本文以该案为实证研究对象,通过梳理裁判论证逻辑并进行规范分析,揭示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在特定情形下,可无需界定相关市场,亦无需评估市场支配地位。此外,本文亦围绕该判决所确立的审查标准以及“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的适用边界等问题,展开延伸性探讨与法理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