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与附则编在编纂思路、编纂模式、体系建构、罚则设定、责任追究等方面实现了若干创新发展,构建了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在编纂思路和模式上,法律责任与附则编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循严的总基调,采用了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方式。在体系建构上,立足现有法律责任体系,通过对不同法律责任的类型、构成、形式等进行一体化考量、融通性设置、协同性规定,搭建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总体框架体系。在罚则设定上,行政处罚是法律责任与附则编的主体内容,通过全面、统一、协调、务实、细化设置,科学合理设定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在责任追究上,明确行政执法规则,塑造公益诉讼体系,保障执法司法权的有效运行和法律责任的落地落实。
内容摘要: 新时代中国宪法实施存在着大量发挥宪法解释功能的实质性宪法解释、宪法理解与宪法阐释的生动实践, 它们的存在对于推动宪法全面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 我国宪法实践中出现各种“准宪法解释”, 但尚未形成有效的宪法解释案, 主要原因在于构成一个完整的宪法解释必须同时具备有权解释主体、实质解释与形式程序三个有效要件, 即宪法解释必须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宪法文本内容的理解与阐释, 并通过一定程序表决与公布。只有符合上述要件, 方可称其为正式宪法解释, 否则, 只能属于实质性解释或宪法阐释。因此, 从落实党中央关于“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指示精神、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 到回应社会公众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关切, 我们都必须认真对待我国宪法解释问题。
内容摘要: 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需要厘清解释的理念、方法与标准。建设性解释是一种由解释者带着特定的目标, 去重新理解阐明某种规范或者制度, 从而将其阐释为在整体性逻辑下最恰当情形的解释理论。在我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足宪法特别是宪法的精神、原则和制度、权利条款, 以国家治理为重要目标, 发挥其主动性, 以建设性解释不断充实宪法的不确定性内容。新时代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蕴含的治理逻辑和创制思维体现了建设性解释的方案。从制度上看, 虽然建设性解释在德沃金理论体系中带有司法逻辑特征, 但仍能适应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体制, 可以与国家治理活动联系起来。从理论上看, 它体现了一种以宪法权威为中心、坚持与时俱进的方法, 以宪法的精神、原则和制度逻辑来约束具体的国家治理行为, 体现了守正创新。从功能上看, 它是开展宪法创制行为的基本路径, 能够推动宪法发展, 实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推进宪法解释工作, 需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决定、监督等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建设性解释, 切实发挥宪法的国家治理作用。
内容摘要: 当下 AI 智能体具有自主执行、高系统权限和开源插件生态三大特质, 由此也衍生出执行失控、系统性安全漏洞以及第三方恶意劫持等三类刑事风险。当前刑法规制这些风险面临三大理论争议: 其一, 智能体自主运行表象引发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争议, 功能主义思路易陷入法律人格拟制误区; 其二, 风险链条涵盖使用者、多层技术提供者与攻击者, 传统信赖原则无法清晰划分过失注意义务, 存在受害人归责逻辑矛盾; 其三, 提示词注入、远程劫持等新型行为引发增设专门 AI 罪名与适用传统网络犯罪的路径分歧。对此, 需要确立三重规制导向: 坚守人类中心主义, 否定智能体主体资格; 修正信赖原则, 建立分层人机信赖以区分各方义务; 恪守刑法最小干预, 盘活既有罪名, 以非刑事规范前置防控。以此对应三类风险搭建起治理体系: 以高风险行为分级划定用户责任; 通过权限隔离、插件先期审查压实技术提供者安全义务; 对外部攻击行为坚持刑法规制兜底, 平衡技术创新与网络数据安全。
内容摘要:我国著作权保护已形成以民事确权为基础、以刑事规制为保障的制度格局。人工智能(AI)生成内容能否成为著作权犯罪条文的保护对象,取决于其作品属性、权利结构与刑法法益之间能否形成稳定的规范连接。对AI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判断,不宜以主体身份作封闭推导,而应围绕独创性与智力成果展开客观审查。著作权犯罪属于法定犯,对侵害AI生成内容权利的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必须以前置法已确认权利类型与权利主体为前提。刑法对AI生成内容的保护应当保持限缩立场:在保护内容上,以类型化筛选与排除规则剔除不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生成内容;在保护程度上,基于法益结构差异与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确立低于自然人作品的刑事保护强度。
内容摘要:我国 DeepSeek 被美国 OpenAI 指控利用其模型的输出内容进行蒸馏,从而引发对大模型蒸馏合规边界的讨论。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机制在大模型蒸馏的适用上都存在缺陷,而商业秘密在实质要件构成上契合大模型蒸馏,能够确立大模型蒸馏的合规边界并提供司法救济,为大模型蒸馏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但当前大模型蒸馏的商业秘密构成要素不明晰,反向工程论证存在质疑,对其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也陷入困境。因此,我国在应对大模型蒸馏的商业秘密法律策略上,在《中美经贸协议》框架下实现大模型蒸馏合规审查,明确大模型蒸馏的反向工程边界,并完善大模型蒸馏的商业秘密侵权国内救济途径,促使蒸馏技术与商业秘密法律协同发展,构建包容且可持续的全球大模型生态。
内容摘要: 训练数据的高效利用,既受制于训练过程的不透明性与高质量数据供给不足的现实约束,亦受到现行法律规范不明确所引致的制度性掣肘。原因可归结于以授权交易为核心的市场机制在事实上锁定了训练数据的汇聚流通,权利先定的理论逻辑泛化了AI企业的义务范围,风险预防的整体规制混淆了训练端与生成端的治理目标。基于对训练数据公共属性的规范性重释,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适度降低训练数据的利用门槛,将重心由模型开发者对既有权利结构的被动回应,转向以义务先定为导向的主动治理。具体而言,宜聚焦AI训练端分层配置数据治理义务,在数据供给层引入强制缔约义务以拓宽训练数据的获取渠道,在训练使用层细化信息披露义务以发挥“透明+问责”的协同功效,在风险控制层确立安全保障义务以推动技术理性规制与数据价值正义的协调统一。
内容摘要:关于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以及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执行,在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尽管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性权益,具有可继承性与可转让性,原则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因而被纳入法院可扣押财产的范围,但“可查封或扣押”并不当然意味着“可直接强制执行”。在具体执行路径的选择上,仍需进一步考量人寿保险合同所承载的生存保障属性,以及保险合同解除权在法律上的配置结构。对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二元路径加以分析可以发现,保单现金价值的债权执行路径与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并不适配。保单现金价值系以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为前提而发生的给付请求权,其法律性质是附条件的债权,将其纳入代位权诉讼执行路径更具规范正当性。一方面,代位权诉讼在法律结构上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其客体范围可以涵盖保险合同解除权;另一方面,通过诉讼程序对相关实体争议进行审理,更有助于在投保人、受益人及保险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内容摘要: 抽象危险犯虽存在诸多下位类型, 但其仍有作为统一概念的可能性。抽象危险犯是针对故意犯的基本构成要件保护的法益而言的犯罪类型。抽象危险是个案中应予以证明的结果要素。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下, 抽象危险犯的结果表现为“半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抽象危险是确定的而非未必的结果危险, 行为时凭人类的认知能力可查明用以判断危险有无及其程度的基础事实。只要同时满足“法益遭受实害的可能性”以及“突破规范障碍才能跃迁为实害”这两项要求, 就具备了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结果。一方面, 援用不能犯论中的危险判断方法得出法益无遭受侵害可能的结论时, 意味着个案与立法预设场景存在显著偏差, 行为无法通过立法预设的高度关联性转化为抽象危险结果。另一方面, 由于危险跃迁为实害的路径上构成规范障碍的行为种类不同, 抽象危险犯呈现出多样类型。个案中若不存在介入突破规范障碍的行为的可能性, 此时危险跃迁为实害的路径被切断, 无法证明抽象危险结果的存在。
内容摘要:我国法上行政协议概念的产生,与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并着力强调其行政性的独特背景密切相关。立足于公法与私法截然二分的进路,试图从权利义务属性的角度“完美”区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做法,已经陷入一种不可解的“死循环”。从化解私法秩序、行政秩序与市场秩序的三重异化困境入手,应将行政协议重新界定为行政主体在直接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这一新定义能将行政协议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主体“为履行职能所需要”订立的民事合同有效区别开来。在此定义的基础上,我国法上的行政协议可分为管理关系协议和对等关系协议,管理关系协议又可再分为羁束型协议和裁量型协议两个子类。
内容摘要:行政执法权下沉至乡镇、街道有力推进了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镇街执法权的不合理配置现象,需对各类赋权清单予以动态调整。比例原则具备权力限制、裁量治理与法益均衡等意旨,有助于规制涉及公民权利的行政权力配置活动。将比例原则引入镇街执法权配置中,既是遏制授权滥用的必然之举,也是判断授权合理性的可行之法,其适用可以通过比例原则的三个子要件展开。适当性审查要求下沉镇街的执法权有助于实现基层治理目标;必要性审查意在避免下沉涉及对公民权利侵害可能性较大的执法权;均衡性审查则要求在基层治理目标的收益与镇街执法权配置的总成本之间保持均衡。
内容摘要:如何进行理性的实体经济刑法立法,是高度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中立法者面临的难题。经济刑法立法涉及刑法系统、经济系统、政治系统及其相互关系,对该问题的研讨更宜采用系统论方法示例性地展开。系统论视域下,为规范性期待结构所形塑的刑法系统与以认知性期待结构为内容的经济系统之间存在必然的冲突,立法者应在“非理性极端”之间谋求各系统利益平衡。因而,理性的实体经济刑法立法应是一种“渐进式的法律建构”,而非追求所谓“宏大叙事”。系统论分析具有如下启示:其一,以传统刑法原则为线索,立法者应严格遵守立法论证与评估程序、不轻易创设超个人法益并推进犯罪前置化、不采用简化描述的立法技术和不创设协商性结案机制。其二,在新型刑法规制形式中,将规范制定权委予行政机关不符合理性要求;以(企)行业准则填充概括条款以及实体法程序化虽然原则上符合理性要求,但仍须防范此过程中刑法规制范围的无序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