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生态环境法典》行政法律责任规范采用增设“辅助性条文”与创新“提取公因式”方法的立法技术,分别形成了责任规范的明确性结构与体系化结构。责任规范的内容呈现出追究主体明确化,加重处罚与严密法网,以及责任条款设计区分化的特点。处理法典与单行法冲突,应立足具体规则适用,以“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则优于一般规则”而非“基础性法律优先适用”为适用规则。在责任规范竞合协调上,应区分条文竞合类型,分别适用特殊规则或多条并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还应在法秩序统一原则下与刑事、民事责任相协调。
内容摘要:《生态环境法典》中环境举报制度的适用面临着法典体系化的内生需求,其存在规范适用要件模糊、保障规范适用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亟待澄清。环境举报制度的功能重心不在于工具面向的私人治理,而在于民主维持的权力控制,其本质是一种具有强公益属性的公法权利。环境举报制度的适用应以风险预防原则为价值指引,以保护规范理论为解释工具,以国家保护义务为基本标尺,构造解释论框架,沿着“发现”要件的扩张性解释、举报主体的目的性解释、环境权能的融贯性解释的路径展开。
内容摘要: 新污染物的科学不确定性与隐蔽性等特征, 对传统以环境要素为中心的污染防治法提出挑战。《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实现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从政策驱动向法定规制的转型。在规范构造上, 法典以风险预防原则为规范主线, 构建了风险筛查、物质登记与动态清单制度, 确立了风险信息生成与证明责任配置机制。为防范条款虚置, 新设的特别管控规则须实质嵌入环评、排污许可及生态修复等常态化制度, 构筑“源头禁限—过程阻断—末端兜底”的全周期规制闭环。在法律适用上, 对内需理顺复合污染下的规则竟合适用; 对外应确立“基础规范+动态衔接”理念, 在恪守法律保留和辅助性原则下, 规范配套清单与技术标准的动态供给, 以保障法典实施的体系融贯。
内容摘要:我国税收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罪数认定标准模糊化问题亟待理论回应。这种罪数界分基准的模糊化导致量刑梯度结构性失衡,违背罪刑均衡原则。造成既有研究困局的症结在于,其未能从税收犯罪的保护法益——税收债权的规范属性出发建构罪数判断体系。在税收犯罪内部系统中,基于各罪均以税收债权为终极保护法益的法益同一性特征,应运用本来的一罪原理处理内部系统竞合问题,根据具体罪名与税收实体债权的法益位阶差异进行法条竞合等罪数判定。在税收犯罪外部系统中,针对税收犯罪与其他犯罪发生法益交叉或迥异的情形,宜采用科刑上一罪理论,通过想象竞合、牵连犯等原理实现不同法益保护需求的衡平。
内容摘要: 在刑事司法领域, 算法证据的使用日益增多。算法证据凭其科学性、技术性和数据密集性等特点, 在展现其独特价值的同时, 也陷入了难以解释的困境。技术层面上算法的黑箱特性和内在复杂性阻碍了由算法决策所衍生的证据的可理解性。法律层面上算法证据则面临着缺乏解释基础、解释路径以及解释能力的难题。将可解释性作为算法证据的审查要素之一具有正当性。为解决算法证据的可解释性困境, 应当构建以“有限透明”为前提、以“可辩护决策”为核心的审查框架, 并通过引入最低限度可解释性标准, 设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质证顾问制度和算法开示制度, 确保其在司法领域的合法合理运用, 进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内容摘要: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 刑法扩张与自由保障之间的张力凸显。以法益为核心的刑法正当化界限范式, 需完成从经验到先验、从一元到多元、从对立到统一的转型, 在应然层面以人的自我实现为归依, 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界限标准。在相互承认的法权关系下, 自由呈现出“消极自由—积极自由—社会性自由”的结构, 刑法保障之权利也相应展开为“个体性权利—主体性权利—主体间性权利”的体系形态。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 而非限于保护法益, 刑法正当化界限无需以法益还原论为前提。应然权利概念兼具应然性和发展性, 更适于发挥刑法的立法界限功能; 实定权利内涵以权利侵害重构刑法不法的本质, 并在刑法解释时引入主体间性视角, 实现不法要素的主客观相统一。
内容摘要:《民法典》第5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违约金进行酌减,2020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及《合同编解释》第66条进一步规定免责抗辩条件下违约金酌减的释明,但实践适用并不顺利。人民法院怠于释明,对释明能否扩张至所有合同类型亦存争议。违约金酌减申请权的实体法性质、适用范围,酌减的启动主体以及释明的积极影响等是违约金酌减释明的限定因素。应从限定因素入手,从理论与制度两方面对违约金酌减释明进行优化。违约金酌减申请权在性质上属形成诉权,对违约金酌减权进行释明属于法官的义务。法官无权启动违约金酌减程序,只能通过释明的方式介入。未来应进一步扩大法官的释明范围,建立统一的释明程序,并明确释明时涉及的救济问题。
内容摘要:“国家”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概念,但在当下面临着模糊化、边缘化和移植化的困境。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先后形成了价值、事实和规范形态的“国家”概念。价值形态的“国家”概念,具有强调国家在法治中不可或缺、法治对现代国家建构重要性以及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功能。事实形态的“国家”概念,具有解释法治实践中关于“国家”的经验现象以及辅助其他形态“国家”概念证成和形成的功能。规范形态的“国家”概念具有规范方法论、共同体规范表达和法律技术概念的功能。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国家”概念,要立足中国的独特性,以中国国家建构和法治建设的经验事实为根基,实现“国家”概念“善”“恶”价值的载体分置,顺应数字时代领域立法的发展趋势。
内容摘要: 出罪事由的体系定位并不构成阶层体系相对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势。四要件作为“强科学探索型体系”立足于哲学层面对犯罪本质的整体思考,所谓体系外思考出罪事由的“逻辑矛盾”并不真实存在,出罪事由是四要件内起提示作用的“注意规定”。作为“强实践操作型体系”的阶层体系立足于犯罪认定步骤的构建,板块划分清晰、判断过程明确,但不法与责任的区分背离了刑罚目的理性,有序性也在科学探索过程中被削弱。只有这套体系需要真正意义上的“出罪事由”作为“拟制规定”。对出罪事由的体系定位,不影响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空间。
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总体上体现着以发现真实为导向的隐性目标,因此呈现出以证据分类为基础、对于实物证据采取裁量排除立场、对间接渊源于违法行为的证据实行有限排除等特征。受发现真实目标影响,不仅控方证据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约束,辩方证据也经常以非法证据之名遭到排除。为实现法治国的理想,提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刑事程序保护,有必要实现从真实发现向权利保障、证据分类向权利分类、从实物证据裁量排除向强制排除、从毒树之果有限排除向毒树之果全面排除、从控辩双方证据一体排除向仅约束控方证据的单向排除的转变。为实现上述转变,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时对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文进行调整,以适应新时代刑事程序法治的需要。
内容摘要: 当前地方立法解释近乎虚置, 在规范层面上各地规范文本差异性较大, 面临程序过剩与关键程序缺失的双重困境, 在实践层面则呈现出询问答复与法规释义等替代性解释形式, 法规的权威性受到一定侵蚀。深入剖析可见, 目前相关规范与实践样态之间未能形成有效的互动机制, 反而陷入规范失准与实践失序的循环。此问题的根源在于理论认知上的范畴混同与理据悬置, 未能清晰界定地方立法解释作为立法权延伸的独特属性, 以致实践中易被其他解释形式替代。困局的“破题”在于认真对待根本性的理论问题, 从“功能定位—权力本源—范畴边界”三个维度对地方立法解释予以重新认识。在此基础上, 健全地方立法解释制度: 程序上建立双轨制及程序转化机制激活实际应用, 效力上构建清晰的效力等级体系以正本清源, 监督上构建备案审查与时效约束、社会公开相结合的立体化监督网络。这一系统性方案旨在使地方立法解释真正成为保障地方性法规生命力、维护法制统一的关键环节。
内容摘要: 在《民法典》现行规定之下, 特定化的现有和将有应收账款均可参与质押和保理交易。区分现有应收账款与将有应收账款的实质标准在于权利的可实现性, 债务人享有事实抗辩或者抗辩权的应收账款, 均因请求权受到暂时性阻却而具备将有属性。在物权特定原则缓和的背景下, 宜对《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3条概括描述规则进行目的性扩张; 除权利质押合同外, 债权让与合同和保理合同亦可参照适用该条规定。应收账款的特定化包括概括描述与合理识别, 特定化的标准不应在担保合同与担保登记之间作出区分。合理识别在主观上需要满足交易相对人对于权利实现的合理期待, 在客观上表现为“基础交易合同”或者“特许经营许可”。当事人若采取“全部资产”“全部应收账款”“现有和将有的全部应收账款”等超一般化描述, 应被认定为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
内容摘要: 在传统的罗马-日耳曼法律理论中, 法律权利是受法律体系保护的意志力, 法律权力仅被视为法律权利的派生概念。规范主义和道义逻辑的发展推动了二者的分野, 通过区分授权规范与行为规范, 法律权力被证明具有独立性。授权规范赋予主体创设或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而行为规范仅调整具体行为模式。这种区分使法律权利与法律权力成为平行概念, 并衍生出六种基本法律地位——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权力、法律责任、法律豁免与法律无能力。这些基本的法律地位可以多种方式组合, 产生形成权、区分所有权以及绝对权等在现实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复合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