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食药安全是“国之大者”,亦是“民之关切”。“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持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益诉讼检察实践,聚焦食品非法添加、互联网新业态食品药品安全等十个方面重点领域中的难点、痛点和新问题,突出对食药安全关键环节的精准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意义。本期专题选取其中四个典型案例,围绕精准监督的关键环节、可诉性的把握及法律监督模型的
摘 要:药品网络经营新业态在提升用药便捷性的同时,也催生了变相销售模式,部分诊所规避诊疗环节,违规销售《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所列药品,形成“诊疗表象+售药实质”的复合型违法行为,威胁公众用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摸排线索,紧扣“实质诊疗”这一核心要件,厘清涉案诊所以自动问答替代诊疗、以核销码为凭邮寄禁售药品的行为本质,认定其属于药品销售行为,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摘 要:安全可靠的饮用水供给是基本的民生需求、重要的民生保障。相较于城市相对完善的供水体系,部分村镇供水工程因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因素制约导致水质不达标,饮用水安全风险较为突出。针对上述问题,应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和协同的制度功能,采用“应急处理先行、跟进监督治标、协同治理固本”的“三步走”办案模式,依法监督行政机关推动问题整改,以点带面助推村镇供水工程改造升级、完善运行,实现“办理一案、治理
摘 要:非遗特色餐饮兼具产业发展与文化传承双重属性,其食品安全治理存在证据固定难、行政未依法履职认定难、多元价值平衡难、治理难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构建“底数清、专业强、流程严”的全链条调查取证体系,以问题为导向,从实质履职标准与客观履职可能双维度精准界定行政监管职责,秉持“保护与规范并行、惩治与引导并重”理念平衡公益保护与非遗产业发展关系,同时构建省级统筹的一体化办案模式和“司法监督+行政监管
摘 要:检察机关办理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调查取证、督促整改及推动长效治理等环节仍面临诸多困境,需结合案件特点精准施策、系统破解。在调查取证环节,存在公益损害庞杂、责任链条不清晰、调查权缺乏刚性及专业支撑不足等问题,需采取“实地走访+快速检测+调查问卷”的调查模式,并在强化释法说理的同时,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调查。在督促整改环节,市场快速检测在方法规范性、保障机制及重视程度方面
摘 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外的人,不论采取什么方式,不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不论是消极的还是偶然的,只要在最终结果上其获取了不应由其知悉的内幕信息,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属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获取内幕信息有两个途径,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性”的认识应一体适用这两种获取情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关键
摘 要:涉电子烟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面临规范变迁与解释困境。对此,应明确将规范意义上的电子烟限定为烟油雾化型电子烟,厘清“参照”卷烟规定的规范内涵,并在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时坚持刑事违法性的独立判断。在法律适用时可遵循“三步判定法”,即先辨明是否属于电子烟及其管制组件,再判断是否含烟碱,最后审查是否持有经营许可证,从而对相关行为准确定性。 关键词:电子烟 非法经营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事违法性 电
摘 要:自首情节在我国刑法的量刑情节体系中至关重要,直接决定犯罪分子能否获减轻处罚的从宽处理。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是常见的归案形式,但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存在分歧。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立足自首制度初衷,综合是否节约司法资源、同案及类案处理平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审慎认定。具体需结合初次到案后证据是否已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电话通知内容的指向性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及时性,准确判断投案主动性与
摘 要: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事关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最高检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之检例第245号陈某减刑监督案,明确了刑罚执行期间因“入监前未结案件”被数罪并罚的,减刑起始时间应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裁判规则。本案确立了以下监督要点:一是减刑起始时间的认定应以刑期计算原理为规范基础;二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因入监前未结案件被判处新刑,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三是对特定类型罪犯从严
摘 要: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除再审宣告无罪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对重新报请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实质化审查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对于证明罪犯悔改表现的证据存在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证明罪犯悔改表现的证据存在疑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依法提出建议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 关键词:
摘 要:零口供命案的行为人多以意外事故或者过失犯罪辩解,致使检察机关面临证据审查难、体系构建难、庭审指控难等问题。通过引导侦查及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的方式,检察机关可以及时全面收集犯罪现场及关联现场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以回溯被告人案发前后的行为轨迹,建立犯罪事实与被告人之间的联系。同时,通过检察业务与技术综合履职,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实质审查,还原零口供案件事实;结合侦查实验,排除合理怀疑
摘 要:商品通用名称认定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键环节。当前,约定俗成商品通用名称因认定标准模糊、“使用普遍性”缺乏量化依据,易引发裁判分歧。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应优先排除法定通用名称认定可能,再围绕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认定要素,遵循“先主后次”原则全面审查证据,最后做整体考量与判定。同时,可借助大数据技术破解通用名称“使用普遍性”的认定难题,通过多维度证据构建实现精准监督;兼顾产业创新与传统行业
摘 要:当前,线性文化遗产保护存在法律依据分散、监管职责交叉、协同机制薄弱等障碍,导致文物历史风貌受损、安全风险突出,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要分层健全线性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构建多元协同保护机制,推动优化未定级文物保护体系。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优势,针对不同违法情形开展精准监督,有效推动其保护模式从单体、碎片化向系统性、整体性治理的根本性转变。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 线性文化遗产 协同治
摘 要:实践中公共事业服务行业格式条款问题较为突出,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隐形”加重用户责任,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把握依法监督与司法谦抑并重、公益核心与协同治理并举、实效性与预防性并行的理念,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合同行政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秩序健康规范发展。 关键词:公共事业服务行业 格式条款 行政公益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496
摘 要:在助贷类法律关系中,冒用名义签约、费用转入私账等行为,虽具欺骗外观,但若服务提供方已促成贷款发放,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主给付义务,其行为性质的界定常引发民刑争议。在审查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应审慎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欺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不宜片面地将履约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等同于刑事诈骗,用刑事手段解决本属意思自治、风险自担的民事经济纠纷,不当扩大刑法的干预范围,理应为市场活动保留必要
摘 要:侵权损害赔偿的填补原则,决定了医疗费用的赔偿范围应当以医保报销前的总金额为基准。司法实践中需进一步明确,侵权人的赔偿范围涵盖医保报销前的全部医疗费用,禁止以医保已报销部分为由扣减赔偿金额。同时,对于受害人与侵权人因医疗费用赔偿引发的诉讼,法院应依职权通知社保机构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准许社保机构就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从而实现填补受害人损失、保障社保基金安全、落实
摘 要:“二氧化碳发热管”不是国家监管名录的物品,不是刑法规制的“爆炸物”,交易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办理此类案件,注意是否违反相关前置行政法规,确证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是否与案件物证为同一性,进而确定是否有参考价值。此外,还要考虑行为人基于市场交易的合法性信赖,不具有责难可能。 关键词:爆炸物 发热管 行政犯 鉴定意见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在没有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
摘 要:虚构失踪事实骗取宣告失踪判决,以此谋取社会救助等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宣告失踪新类型虚假诉讼。司法实践中,虚假宣告失踪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检察机关能否监督、如何监督等存在争议。宣告失踪案件中,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对法院未尽调查职责作出与实际不符的宣告失踪判决的,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并对骗取社会救助问题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
摘 要:在全球化与数字经济背景下,涉外刑事案件呈上升态势。面对跨国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证据真伪风险,境外证据的获取与运用成为此类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构建了境外证据准入的基本框架,其中通过《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程序,因其便捷性而广泛应用。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嫌疑人滥用此程序,将经海牙认证但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