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适度法典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方法论共识,在法典实施阶段依然是需要深入讨论的关键议题,“双法源”适用关系以及对各类制度接口、适度留白的细化填补等适度化法典在具体实施中面临的难题,离不开对“适度”本身及其与法典化形式理性之间关系的理解。“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下形成的一系列结构、制度安排已经凝结于法典文本之中,要构建可操作的解释适用规则就需要遵循“适度”原意。从文义角度来看,“适度”所包含的动态调适与领域适应,具备时空交织的规范视野,能够使法典在保持核心稳定的前提下,有序回应环境治理的复杂性;规范自足与权威维持,则为法典解释适用活动划定了不可逾越的内部能力基线与体系地位边界,通过“以适求度”与“以度定适”的双向互动,“适度”得以在法典实施阶段持续发挥作用。据此,基于“适度”的内在关联性解释与体系融贯性解释,可以通过概念跨编统摄、总分结构下的内部规范层级划分,维护法典的内在逻辑一致;“双法源”协同适用需要区分法典功能保留领域与单行法优势领域,明确双法源区别于新与旧、一般与特殊的适用规则,并推动配套规定的体系化建设;根据宣示性、引导性、约束性、结构性等不同规范密度,可以确定相应的价值权衡规则与漏洞填补路径。总体形成以法典体系化适用为起点、发挥体系效益为目标,以法典运行边界为调适空间,以价值固化和规范自主为衡量基准的完整解释适用框架。
摘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化建构为行政执法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基础与价值指引,但静态的规范整合并不必然转化为动态的执法效能。《生态环境法典》从4个维度对行政执法提出了内在逻辑自洽、功能协同的体系性要求,包括价值目标从单一惩戒走向多元平衡,规范依据从零散分布走向闭环覆盖,权责配置从模糊交叉走向明晰分工,执法措施从粗放单一走向梯度精细。然而,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存在多重困境,如价值层面“严监管”与“优服务”的目标冲突、规范层面审批与执法之背离、体制层面纵向传导衰减与横向联动缺位、技术层面手段断层与能力落差。这些困境不仅凸显了静态规范与动态实践之间的深层张力,也从根本上对《生态环境法典》所设定的行政执法体系性要求形成严峻考验。后法典时代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应从价值整合、规范协同、制度优化与智慧赋能4个层面构建执法协同性回应路径。执法协同必须超越传统的主体间临时配合,升华为旨在全面落实法典体系性目标的制度化、结构化能力,以推动《生态环境法典》从“规则体系”向“行动体系”转化,为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参照与实践指引。
摘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出台,生态环境法治的研究重心亟须从立法建构转向体系理解与规范适用。沿循法教义学进路并引入体系思维剖析规范文本,是探究《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未来适用的解释论方案的必由路径。体系思维要求用形式逻辑构建外部体系,用一般性价值理念构建内部体系。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外部体系可以从该编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结构层次和该编自身的结构层次来理解。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纳入,推动法典由传统二元结构,升级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位一体的三元结构体系。绿色低碳发展编自身也构建起了以循环经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与气候变化应对为主要内容的外部体系。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内部体系则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指引,主要涵盖了全过程预防、公私协力与气候正义三大原则,决定了该编在规范演进维度上的“创设性”、规制效力维度上的“柔性”以及治理场域维度上的“国际性”。在“适度法典化”模式与各单行法的复杂交织下,该编的具体适用需重点聚焦:创设性规定的解释空间、柔性规范的效力边界以及域外条款的规则嵌入。相应的适用方案如下:①创设性规范要协调好“立改废释”体系,近期以“释”为先导,破解宏观话语转译难题;中期以“改”“废”为双翼,推进规范统合;最终以“立”为支撑,加快配套供给,填补规范空白。②柔性规范要在刚柔并济的背景下协同构建其效力边界,以刚性底线锚定效力下限,以职权法定厘清效力上限,以责任甄别界定刚柔属性。③国际性规范应强化国际合作与域外管辖,完善程序规制,拓展司法管辖;深化公私协力,推进标准互认;统筹数据审查,实施规则反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在污染防治编第34章中通过对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的规定,对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作了相应的规定,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核心理念提升到法典高度,弥补了中国长期以来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缺乏综合性法律统领的缺陷和不足。尽管如此,基于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的协同管控及其法治要求,以及《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架构,必须对《生态环境法典》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规范进行整体性理解与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为其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规范的整体性理解与适用奠定了坚实的规范基础,但仍需克服新污染物法律概念不明确,以及《生态环境法典》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有待细化等困难。鉴于此,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中,其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规范的整体性理解与适用,应当以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法治的系统整体性为理论依据,以污染防治编第34章的规定为核心和基础,以总则编的相关规定为统领,以污染防治编的其他规定为补充,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协同支撑,进而形成包括法律框架、基本原则、核心制度、保障制度在内的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的规范适用体系,以实现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的有效管控。
摘要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运行中形成的重要治理信息,在生态环境治理和司法认定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当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定位不清,导致其难以被法定证据种类所涵盖。作为环境刑事案件中查明犯罪事实、厘清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法律依据和规范定位的模糊性影响了其证据资格的取得以及证据类型的认定,最终削弱了其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效力。基于此,有必要运用规范分析和法解释学方法,引入数字空间理论与一般系统理论,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证据属性、类型定位及审查规则。研究发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一种兼具“监测数据-监测报告”属性的二元结构证据形态,具有明显的数字空间结构特征。传统的一元化审判结构和扁平化审查模式加剧了证据审查中“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的现象。在此基础上,该研究提出构建多元化、开放式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审查体系,形成区分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分层审查思路,并在不同层次中嵌入结构属性和要素属性审查内容。另外,为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准入管理,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采集过程的监督机制。由此,构建一套层次性和体系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证据效力认定和审查规则,并为完善环境刑事证据规则、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规范适用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摘要 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中的核心制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第1073条明确了磋商作为强制性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定地位。该制度的正当性根植于程序权利保障的法理底线、程序效能的天然优势,以及行政权与司法权优化配置的内在逻辑。当前,磋商面临程序启动要件低阶化、程序参与主体设置不当、司法确认适用低迷、与诉讼衔接不畅等困境。破解上述困境,须厘清其制度构造的底层逻辑。磋商的核心法律属性为民事行为,其运行过程虽融入公法监管因素,但本质是平等主体间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达成合意的民事解纷机制,应恪守平等协商原则。磋商程序运行的前置条件应以程序正当性为前提,通过强化对赔偿义务人的全程程序保障,以平衡赔偿权利人一方在磋商中的主导地位。为弥补磋商与诉讼程序衔接的割裂缺陷,应引入诉讼准备性功能以充实功能体系。从法解释论角度,《生态环境法典》第1073条“给国家造成损失”标准应限缩解释为“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并明确其规范内涵与量化指标。磋商主体应严格限定在第1073条的法定主体框架内,对于特殊情形,可委托中立第三方介入主持磋商,以避免磋商结构失衡。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宜采用合意型职权协助启动模式,遵循生态环境专业审判优先与层级适配的管辖原则,审查采用形式与实质并重的复合标准。在程序衔接方面,磋商不成时需固定无争议事项,促进后续诉讼的集中审理。同时需优化诉前双向告知机制,扩大告知对象至所有法定公益诉权主体,实现磋商与公益诉讼的有机衔接,推动磋商前置程序在法典框架下规范高效运行。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旨在救济和保护生态环境本身遭受的损害,在性质上宜界定为特殊的公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初步建构,为其追究提供了实体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在总则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启动条件和程序衔接规则。然而,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实体构成和要件规则,仍有待理论澄清与规范明晰。在双法典框架下,可通过“侵权损害论”的“绿色化”修正和创新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规范解释。在归责原则上,基于法解释学方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例外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构成要件上,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应以违法性认定为核心,重点考察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注重《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的关系协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结果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可从“质”和“量”两个维度展开评估认定;关于其因果关系,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类型实现“关联性”证明标准和程度的类型化。
摘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审议通过以来,配套规范的体系化建构已成为保障其有效实施的重要步骤和立法任务。配套规范是从属于《生态环境法典》的辅助性、下位性规范,包括配套法律规范和配套技术规范。配套规范具有制度拆解和规范具化、权责配置与责任衔接、动态适应与体系协调的功能。配套规范体系建构的初步工作是对《生态环境法典》中明确授权性条款与隐含授权的配套规范要求进行识别,形成明确的配套任务。基于此,结合授权性条款的“平移”“修改”“新增”情形,对已有配套规范展开分类审查并形成保留、修改和废止3种清理方式。对于《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授权但尚无对应配套规范的事项,应当补充制定配套规范;对于《生态环境法典》隐含授权但尚无对应配套规范的事项,可以酌定补充制定配套规范;对于《生态环境法典》授权地方立法但尚无对应配套规范的事项,地方机关应在授权范围内补充制定配套规范。对于已有配套规范,则采取实质内容修订、标准体系更新以及条文表述的技术性修改的方式进行相应完善,促进不同效力位阶和类型的配套规范在制度实施中的合作与分工。
摘要 气候变化催生的物理风险对实体资产与生态系统的影响远超预期,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气候风险暴露来源。在此背景下,科学考察如何缓解企业气候物理风险,评价合理的气候政策能否有效降低企业气候物理风险暴露度,对于识别气候物理风险传播渠道与把握气候治理节奏具有重要意义。该研究以2017年启动的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为一项准自然实验,利用2009—2023年上市制造业企业为样本,系统评估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政策对企业气候物理风险的缓解效应。结果显示:①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政策显著缓解了企业气候物理风险,相较控制组,该政策对处理组企业气候物理风险的缓解程度为8.65%,该结论在多种内生性与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②机制分析显示,财政补贴增加、生态管理水平改善及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提升,是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政策缓解企业气候物理风险的主要途径。③区分企业本身特征及其所在地区外部环境的异质性分析发现,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政策对资本密集型企业、极端天气频发地区、生态韧性较低及城镇化水平较低城市的缓解作用更为显著。基于此,该研究建议:①应继续优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政策体系,通过完善顶层设计、深化城市试点、激发企业能动性,构建多层次适应机制;②提升财政补贴的针对性与科学性,推行“风险挂钩+绩效导向”模式,综合运用多元金融工具,提升企业适应能力;③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协同治理格局,推动气候风险管理融入企业战略与运营;④坚持分类施策,依据城市适应能力差异,分别强化基础建设与提升适应能力,并推动系统优化与示范引领,形成差异化气候适应发展路径。
摘要 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深刻变革与“双碳”目标约束趋紧的双重背景下,气候政策不确定性已成为影响企业长期投资决策与绿色转型进程的关键因素。企业绿色投资作为驱动低碳技术革新与生产模式转型的核心经济行为,深受政策环境变迁影响。该研究以2009—2022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在因果推断框架下实证考察气候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绿色投资行为的影响效应、传导路径与调节机制。结果表明:①气候政策不确定性显著抑制了企业绿色投资水平。气候政策不确定性每提升1个标准差,企业绿色投资强度平均下降0.591个单位,该结论经过多重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②传导机制分析发现,气候政策不确定性通过加剧代理成本与抬升融资约束双重路径抑制企业绿色投资。③有调节的中介效应分析发现,企业数字化转型与地区绿色金融发展可分别从内部能力与外部环境维度显著削弱上述传导路径的作用强度。④异质性分析揭示,气候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绿色投资的抑制效应在国有企业、高碳企业及管理者短视程度高的企业中更为突出。基于上述发现,建议应通过增强气候政策的连续性与透明度,稳定企业绿色投资预期,创新发展气候适应性金融工具与企业数字化治理手段,依据企业异质性特征实施分类激励。该研究有助于丰富气候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微观企业可持续行为的理论体系,为新发展格局下统筹气候风险管理与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启示。
摘要 在全球气候变化加剧的背景下,农业作为重要温室气体排放源,其低碳转型对实现“双碳”目标具有战略意义。中国自2016年起实施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政策,作为实施绿色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其对农业碳排放的影响及作用机制尚缺乏实证支撑。该研究基于2005—2023年中国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将该政策视为一项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法实证分析试验区设立对农业碳排放的影响,并通过中介效应模型和调节效应模型对其作用机制进行考察。研究发现:①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对农业碳排放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在经过事前趋势检验、安慰剂检验、PSM-DID检验、考虑同期干扰政策、考虑政策滞后情况及工具变量法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仍然成立。②从作用机制看,农业环境规制强度和农业绿色技术进步在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促进农业碳减排的过程中发挥了中介作用,即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可以通过加强农业环境规制强度和促进农业绿色技术进步实现农业碳减排。③进一步分析发现,数字基础设施水平对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的农业碳减排作用具有正向调节作用,即高数字基础设施水平能够强化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的减排效应。据此,在农业低碳转型的过程中,应加大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助力农业绿色发展经验的推广力度,加强化肥和农药使用以及畜禽粪污处理的监管,鼓励农业绿色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并加强网络设施、算力设施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充分释放大数据发展对农业碳排放的抑制作用。
摘要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中国“双碳”目标推进进入“强生态”新阶段,创新生态建设成为关键支撑。该研究深入分析了中国实现“双碳”目标创新生态建设面临的关键瓶颈,包括统筹协同不足、技术转化壁垒、基础研究薄弱、信息与社会参与不足以及国际竞争加剧等。研究表明,实现“双碳”目标创新生态的本质要求是多元主体协同共生、技术-产业-规则融合跃升以及包容创新氛围营造。在此基础上,提出“动力、要素、协同、合作”四维重构路径及AI赋能方案,通过市场化激励、要素融通、网络协同、规则引领与智能赋能,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构建“科技-产业-金融-制度”高频互动的创新生态,为高质量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支撑。
摘要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下简称“共区原则”)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为核心的国际气候法体系的重要基础。该研究围绕共区原则在适用中面临的“条约困境”和履约分歧,运用规范分析法与案例研究法,对相关国际规则进行“法自诘”反思与比较分析,重点考察相关缔约方在责任划分与义务承担中的互动关系与矛盾。研究发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因信息不对称与互信不足,形成相互掣肘的“蛋鸡互生”悖论,制约了合作意愿的提升;个别国家的极端退约行为削弱了多边气候治理机制的稳定性与权威性;现有履约机制在激励与约束、责任分配与能力匹配之间缺乏有效衔接,致使履约质效下降,权责风险加剧。研究表明:共区原则适用受阻的深层原因在于国家利益的结构性冲突与国际法软约束机制的内在局限;涉法主体通过“法自诘”反思自身,构建源于主观欲求而内生“自驱力”的积极、自愿、善意、有效的履约机制,能够提高国家整体履约的执行力;构建平等参与的“石头-剪刀-布”非传递性循环制约机制,可有效平衡共区原则的责任承担、能力建设与监督评估三大核心要素的落实和动态适应缔约方发展阶段与利益诉求的变化;中国将“双碳”目标纳入国家发展战略,通过自贸区绿色发展的创新实践,为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责任与维护共区原则下的发展权益提供了可复制样本。研究建议:以“法自诘”为基础完善共区原则实施机制,构建内生激励型履约体系,推动“石头-剪刀-布”循环制约机制的国际化应用,细化责任分配、资金支持、技术转让等规则;中国需统筹国内减排实践创新、国际改革方案供给与全球叙事传播,提升气候治理制度性话语权。
摘要 “无废城市”建设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该研究采用交错双重差分模型对2011—2023年中国278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探讨“无废城市”建设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①“无废城市”建设能够有效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这一结论在进行安慰剂检验、考虑其他政策影响、调整核心解释变量、重新筛选样本、PSM-DID检验、缩尾检验、改变聚类层级等稳健性检验之后依然成立;②“无废城市”建设在政府环境注意力高、公众环境注意力高、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产业活跃度高、宗族文化强度大的地区,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作用更显著;③强力的政府财政支持、较高的固废处理专业化和机械化水平、较严格的环境执法与监管均能够强化“无废城市”建设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作用。因此,要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总结并推广典型经验,完善绩效考核和监督整改机制;要强化政府牵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政府、企业、社区及非正式组织的职责分工与互动;要鼓励财政投入向关键环节倾斜,提升固废处理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强化基于物联网与遥感的动态监管,推动跨部门协同。通过一系列针对性措施推动实现固废治理效能最大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摘要 土壤污染防治是现代环境治理的重要领域,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工具配置助力打好净土保卫战,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议题。该研究以政策工具为视角,构建基于政策类型、领域与过程的三维分析框架,对2018—2024年中央层面颁布的69份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文本进行编码和分析。研究发现,在政策类型方面,能力型与劝诫型工具不断增加,命令型工具仍为主要类型,激励型与变革型工具的供给需要加强;在政策领域方面,基本形成综合类、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的“一体两翼”特征,各领域污染防治呈现生态性、发展性与民生性多元融合的趋势;在政策过程方面,末端治理链条不断延展,但对于源头防控的关注有待提升。为更好地让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在净土保卫战中发挥治理实效,首先要优化类型结构,加强各类型间的紧密配合;其次是要优化领域布局,注重各领域在方向要素上的共同、操作要素上的差异以及及时回应社会需求;最后要优化过程侧重,从总体配置、领域拓展以及类型供给上向源头防控聚焦。对此,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应当从优化工具组合、统筹分类施治、推动治理重心向源头前移等方面,增强政策体系的协同性与执行力,从而为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现土壤环境质量根本改善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
摘要 在开放式创新与高质量发展浪潮下,以企业风险投资(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 CVC)为代表的产业资本如何赋能实体企业技术创新,是实现产业链协同的关键议题。该研究基于资源依赖理论与信号传递理论,以2013—2023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考察了CVC对企业发明专利产出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①总体而言,企业接受CVC能够显著提升其发明专利产出水平,在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和替换被解释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②从作用机制来看,CVC主要通过提升绿色供应链水平与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的双元路径赋能企业创新。③行业竞争程度对CVC的创新赋能效应具有负向调节作用,即在市场竞争相对较弱的环境中,CVC的边际效用更明显。④异质性与进一步分析表明,在国有企业以及相对较小规模企业中,CVC的创新促进效应表现得更为显著;此外,CVC能够直接推动绿色发明专利的产出,还可通过提升绿色供应链水平间接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且该中介路径在国有企业和较大规模企业中更为显著。基于上述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搭建产业资本与较小规模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精准对接平台,发挥CVC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纾困作用;引导CVC方将绿色治理要求嵌入投后管理,推动被投企业同步实现创新突破与绿色转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企业吸收转化CVC创新资源提供制度保障;鼓励链主企业将CVC与供应链绿色化升级相结合,推动绿色协同效应向全产业链纵深传导。
摘要 面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实施阶段的规则细化与执行安排,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核心问题已经由原则确认转向具体规则设计,即如何细化惠益分享规则、分配履约责任并维持合作稳定。现有研究多聚焦于法律解释、数字序列信息治理、知识产权衔接及能力建设等议题,但对不同制度安排在分配效果、履约负担与联盟稳定性上的差异比较仍显不足。该研究在统一比较量纲下构建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可转移效用合作博弈模型,以影子估值方法处理技术转让、数据共享和能力建设等非货币惠益,并将其与货币惠益、制度运行成本和履约成本共同纳入特征函数。基于统一且可审计的参数集,设置基准分配、脆弱性修正与模糊参与3类标准化情景,运用Shapley值、核仁与最小核比较不同规则安排的公平效应、稳定成本与约束联盟结构。研究表明:基准情景下,边际贡献导向的分配规则与联盟稳定之间存在内生张力,核心通常为空,维持合作需要最低统一让步;适度的脆弱性修正能够改善脆弱缔约方的受益格局,并在一定区间内将稳定成本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形成兼顾公平改进与合作维持的“安全走廊”;在不完全合作条件下,关键参与方有效参与率的变化不仅影响联盟总净值,也会重塑约束联盟结构,能力建设、技术转让与信息透明具有显著的稳定性增益。基于此,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规则设计应将稳定合作确立为实施底线,在“安全走廊”内推进衡平修正,并通过清算所信息披露、履约支持与参与能力提升,将模糊参与逐步转化为可持续合作。
摘要 深海矿产资源以其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战略意义,成为重塑全球资源格局、影响地缘政治平衡的新疆域。当前,深海矿产资源开发(以下简称深海开发)面临制度规则缺位、环保技术不达标、投资回报周期长等核心问题。全球深海开发举棋不定之际,美国绕开联合国体制机制,推动单边深海开发,破坏全球多边治理体系。因此,有必要系统分析深海开发新态势,理清其演化逻辑,把握其未来走向。研究发现,深海开发正在进入全球性变革的窗口期,国际互动博弈日趋复杂,表现出“双维度、多目标”的特征:在国际层面,各国在开发与保护目标之间进行博弈,形成典型的主体间博弈;在国家内部,深海开发面临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多目标权衡,构成长期反复的结构性博弈。在此基础上,该研究提出深海开发的3个动态演化逻辑:第一,在法律制度维度,尽管各国已普遍认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法律框架作为深海治理的基础,但专门规制深海采矿行为的《开发规章》至今悬而未决。第二,在战略指向维度,国家关注点正从宏观战略布局转向关键技术突破,环境友好型采矿装备与智能化系统成为其中亟待抢占的战略制高点。第三,在资金投入维度,单一依赖国家财政的战略投入正演化为市场化驱动的商业开发,企业主体的积极参与推动了深海开发的产业化进程。这三重逻辑相互作用,共同塑造了全球深海开发的动态演化格局。基于此,该研究从治理体系、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支持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旨在为中国关键矿产资源可持续供给和全球深海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摘要 随着新型城镇化战略的稳步推进与共同富裕目标的持续深化,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不断调整,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户籍壁垒逐步弱化。然而,基于2013、2018、2023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数据发现,当前城镇劳动力市场出现了农村户籍劳动者总收入反超城镇户籍劳动者的“反向户籍差异”现象,拓展了既有研究的认知边界。该研究从劳动时间供给的视角揭示上述现象的形成机制。研究发现:①城乡户籍劳动者的全年工资收入差异呈现出有别于传统的新特征,“反向户籍差异”现象在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②机制分析表明,该现象主要源于农村户籍劳动者显著更长的劳动时间投入,劳动时间构成了户籍影响全年工资收入的关键传导路径,呈现出“以时间换收入”的补偿性劳动供给特征;③异质性分析发现,全年工资收入的“反向户籍差异”集中体现于男性、年长及低学历劳动者群体,在城市层级上以地级市最为显著,在行业层面则主要出现在传统工业与基础服务行业之中,且劳动时间的中介机制呈现出跨群体、跨行业的广泛适用性;④进一步研究表明,农村户籍劳动者发生过度劳动的概率显著更高,Shapley分解结果显示户籍因素对此的贡献率高达48.46%。该研究为理解“反向户籍差异”提供了基于劳动时间供给的新解释,揭示出当前城乡户籍劳动者收入差异的名义变化,在相当程度上是以农村户籍劳动者承受过度劳动的隐性代价为前提的。若在评估收入分配状况时忽视劳动时间负担的不均等,可能高估户籍制度改革的实际成效。因此,在推进共同富裕与构建高质量就业体系的进程中,需将劳动时间公平纳入政策视野,切实保障农村户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构建更公平、更可持续的劳动力市场制度。
摘要 “十五五”时期是减贫工作转向常态化帮扶的新阶段,在此阶段中国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策略,保持财政投入、金融支持、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政策总体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底线。该研究立足常态化帮扶新阶段的精准化要求,采用VEP-FGT复合模型构建规模性返贫风险量化指数,测度了样本区或人群的规模性返贫风险;同时聚焦数字普惠金融的纾困价值,深入探讨其缓解规模性返贫风险的内在作用机制与异质性特征。研究发现:①我国规模性返贫风险在2010—2022年呈现下降趋势,广度风险整体上高于深度风险。②量化不同人群的返贫风险时发现,相对贫困标准(收入中位数的60%)可以作为常态化返贫监测中的一个监测标准,来精准量化和锁定低收入人群的规模性返贫风险。③数字普惠金融显著抑制规模性返贫风险扩大和加深风险,但缓解风险基本面扩大的作用仅收敛于本地区,而减轻返贫风险治理难度的作用则呈现出“虹吸”效应。④“人-地-业”协调发展机制分析表明,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提高金融可得性和激活创业活力,有效抑制区域规模性返贫风险。⑤在对动态变化的返贫风险有较高抵御韧性和面临返贫预防压力较大的地区,数字普惠金融的风险缓解作用更为显著。根据上述实证结论,提出建议:一方面,注重探索规模性返贫风险指数与收入、就业等关键指标的协同运用,精准锁定“低收入-低就业”等高返贫风险人群;另一方面,将数字普惠金融纳入防返贫与促共富常态化工具体系,以数字化建设夯实基础、畅通要素流动,强化开发性帮扶,充分释放数字普惠金融的纾困效能。
摘要 家庭发展韧性是检验分层分类帮扶政策效能的重要标尺。厘清分层分类帮扶政策对易地搬迁家庭发展韧性的影响机制,对于提升帮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破解“十五五”时期分层分类帮扶的实践创新瓶颈具有重要意义。该研究融合“压力-状态-响应”(Pressure-State-Response, PSR)框架与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 livelihoods, SL)框架,构建“PSR-SL”综合分析框架,揭示分层分类帮扶政策通过影响生计资本和生计策略进而作用于易地搬迁家庭发展韧性的机理。基于云南省1119份易地搬迁家庭调查数据,实证检验分层分类帮扶政策对家庭发展韧性的影响机制及与不同类型易地搬迁家庭的匹配效果。研究结果表明:①无论从分维度还是综合维度看,易地搬迁家庭发展韧性均呈现“稳定发展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依次递减”的梯次分布,表明易地搬迁家庭发展韧性的高低与家庭脆弱类型密切相关。②分层分类帮扶政策通过促进生计资本积累与推动生计策略优化形成双重驱动路径,对家庭发展韧性产生显著正向影响。易地搬迁家庭面临的自然、社会、经济等压力因素在政策传导路径中呈现出激励与损耗并存的双重特征。③分层分类帮扶政策对家庭发展韧性的作用效果具有显著的群体异质性。赋能发展型政策生效具有门槛效应,专项扶持型政策更适用于已具备一定发展基础或面临特定风险类型的家庭,兜底保障型政策主要体现“托底”功能,应急防御型政策主要发挥“托底救急”功能。因此,“十五五”时期针对易地搬迁家庭的分层分类帮扶,应当建立精准识别机制、压力分级预警与弹性响应机制,并构建阶梯式帮扶政策组合,以提升搬迁家庭发展韧性。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是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办刊宗旨的国家级政策指导性学术期刊。主要刊发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综合性学术问题研究成果,为建立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服务。重点关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协调发展、共享发展等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设有可持续发展目标、应对气候变化与“双碳”目标、环境治理与绿色发展、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循